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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考场规则

          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

           

          一、考生开考前三十分钟凭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(或《上岗证》)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(工位),并将《准考证》和《身份证》(或《上岗证》)置于桌面或工位上,以便查对。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,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(考件)出场。

          二、考生理论考试时,只能带必要的文具,操作考试时只能带考试通知要求的工具物品,而不得携带其他书籍、笔记本、物品进入考场。

          三、考试时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。

          四、生应用蓝色或黑色钢笔、圆珠笔答题,并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、考号。不得在试卷或考件上作任何标记。违者不记分。

          五、考生如遇试卷印刷模糊、分发错误,或考场准备的工具物料缺件、考件有严重缺陷,设备损坏时,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,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、工艺或检测方法。 

          六、操作技能考核时,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,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,注意安全文明生产,防止人身设备事故。

          七、考试时间内,考生不准交头结耳,不得传递、夹带、换卷(考件),不准提示或指导别人加工考件,不得交换工、夹、刀、量具,不准吸烟、吃食物、不得随便串位走动。需去卫生间,要先经考评员允许。如发现利用去卫生间进行舞弊,试卷计零分。

          八、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、围观喧哗,操作考核完成后,考生应将考件、试卷、图纸一并交考评员,并在考件上打好考号,登记验收后,方可退场。

          九、考试结束铃响,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或操作,交卷交件退场。

          十、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守则,如有违反,由当场次考评员视情节作出扣分、试卷(考件)作废、取消参考资格等处理。

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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